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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
(一)设立依据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(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发布,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)
2.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(2005年9月14日令第449号发布,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)
3.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》(原环保总局31号令,2008年11月21日国家修正,国家令第3号,2008年12月6日起施行)
4.《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》(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,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)
(二)办理范围及时限
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、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后20日内;
(三)申报材料
1、《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》一式四份;
2、废源回收证明原件;
3.相关运输监测证明;
4、送贮单位许可证副本原件;
5、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(四)办理程序
1、申请单位登陆“上海环境”(www.sepb.gov.cn)进行网上申请
2、向上海市辐射项目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
3、市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。
(五)收费
无。
(六) 受理时间、地址:
受理时间:每周一、三、四(节假日除外)上午9:00-11:30
下午13:30-16:30
地址: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55号
:33313902
注:委托区县颁发许可证单位办理程序及受理地点由所在区县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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